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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中宣判厘清职务犯罪量刑标准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4-12-24 14:34)    点击:773

  集中宣判厘清职务犯罪量刑标准

  10日,广州法院对一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。宣判的21起案件中,除去冼村7件案件因被告人身份系非国家工作人员,以及一件行贿案因法定刑幅度原因而在五年以下量刑外,几乎所有案件都处于五年以上的重刑,还并处没收个人财产。即使在区法院宣判的数额较小、情况较轻的职务犯罪案件中,也有多人被判处五年甚至十年以上徒刑,而缓刑的适用率大大降低。

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,在这一要求下,司法机关坚持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做到当严必严,决不手软,同时严格把握量刑幅度,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,严格控制缓刑适用。2011年,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、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因严重职务犯罪被执行死刑。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,谈及这两起案件时指出,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,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,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,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贪污、受贿等职务犯罪,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,坚决判处死刑,绝不手软。尽管从“少杀”、“慎杀”逐步过渡到“不杀”,堪称世界潮流,但对于职务犯罪、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,恐怕只是一些人一厢情愿的幻觉。

  量刑不平衡一直是制约我国司法公正的瓶颈,据有关资料显示,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,量刑和数额不平衡的现象比较突出,对于个别相似的案情和涉案金额,各省在量刑结果上存在着较大差距。职务犯罪的审理,在宽严相济的同时更要在“严”上下功夫。这里所说的严,倒不是一味的严打,最高法表态 “坚决判处死刑,绝不手软”的同时,仍然强调“依法”二字,这意味着哪怕打击贪腐也不能丢掉程序正义。“严”主要是严把法律关,严把量刑关,严把责任关,不能也不应在处理职务犯罪上失之于宽,因为宽容意味着放任,宽容意味着不负责任,也不利于警示后来者。

  10日宣判的21个案件中,我们可以看到司法机关厘清量刑幅度标准的努力,同时,集中宣判会给社会带来必要的震慑力。曾有贪腐官员在狱中提出建议: “如果可能的话,让领导干部都到监狱呆上一段时间,尝尝失去自由的滋味,腐败现象可能就会少多了。”建议未必可行,但不失为警示教育一个直观生动的表达。

  外因是变化的条件,内因是变化的根据。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。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还是一些公职人员在思想上出现了变异,也就是内因起决定性的作用。如果自身本质未变,把持得住,内因不起变化,那么,任凭外因作用影响如何巨大,想必也不至于成为致命之举。在惩治贪腐的过程中司法所应起到的作用就是统一量刑,什么样的罪犯适用什么样的刑罚应有清晰的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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